“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這是近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中的第46條內容。這項內容像是扔到原創音樂界的一枚炸彈,受到了高曉松、汪峰等人的強烈質疑,懷疑這是變相鼓勵盜版、損害原創者利益。有律師認為,草案只是有不妥之處,有待完善。
音樂人發微博引發大討論
北京鳥人藝術推廣有限責任公司CEO周亞平,是較早關注本次著作權法修改的音樂人之一。他在2日晚發了一條微博,希望大家注意第46條,即: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
在3月31日,國家版權局官方網站公布了修改草案的全文,第48條列明了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必須符合的相關條件,其中就包括向有關部門備案、表明出處、交納一定費用等。
隨后,李廣平、高曉松、汪峰、陳楚生()、曹軒賓等音樂人也開始關注此事。“給大家介紹下這個新法的實質:一首新歌在三個月內是難以家喻戶曉的,在這時就可以不經版權人許可翻唱翻錄,和一首歌紅了幾年你再去翻唱翻錄性質完全不同,這是赤裸裸的鼓勵互聯網盜版行徑。”“這個新法唯一的好處,就是Lady GAGA新專輯發表三個月后,國內就可不經授權使用及翻錄。”高曉松連發數條微博加以質疑。
音樂人在行動
由于修改草案正在征集意見中,不少音樂人也希望抓住機會,將自己的聲音傳遞出去。李廣平在微博中說,他受中國音協流行音樂學會主席付之成林和常務副主席秘書長金兆鈞委托,特地設立一個郵箱,收集意見。
高曉松表示,在下周的音樂風云榜頒年度音樂獎時,他會以主席身份呼吁全行業向立法機關陳情。還有不少音樂人發起“音樂集結號”,號召音樂人拋棄成見、自重才華,捍衛創作人的自我尊嚴。
而中國音像協會唱片工業委員也在微博中表示,將于9日、10日召開緊急會議討論草案,傳遞行業聲音、爭取應有權利。
但一些律師卻不以為然。浙江杭州的一位律師陳鐘說:“我未讀出草案有強盜行為,只是為了讓作品廣泛流通。”他認為,草案的第48條適用不能單獨理解,應結合草案46條、50條、59條理解和適用,相互間為互相制約。南京的幾位律師在受訪時表示,這次修改草案的出臺是有相應背景的,是為平衡各方利益。
質疑
擴大許可范圍 明顯偏袒互聯網?
在現行著作權法中,相關規定在第39條,即: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周亞平認為,按現行法律,音樂人創作的音樂作品是否允許別人使用,這是以音樂人自愿為原則的法定許可,而草案則將其變成了強制性的法定許可。他認為對音樂作品強制性法定許可,架空了著作權人的許可權。
高曉松指出,“新法明顯偏袒互聯網”。汪峰則表示,目前國外為尊重知識產權制定了更嚴厲的法律,而我國著作權法的這次修改卻讓他非常失望。
歌手的價值 將超過作品?
為何音樂人如此擔心?周亞平認為,如果46、48條通過的話,唱片公司將不會再為打歌投放廣告宣傳成本。“只要誰的歌火了,我直接翻唱就好了,只要歌手好制作好,就有可能超過原唱,不花宣傳費坐等收錢。”他指出,這將挫傷到原創音樂的積極性,導致“歌手的價值要大大高于作品的價值”。
音著協成了 最大的受益者?
另外,針對第46條,周亞平提到的另外一個惡果是,當作品失去壟斷地位后,唱片公司也失去了買斷版權的動力,歌手失去了對原唱市場的壟斷,導致大家對同一作品的不同演繹形成更加激烈競爭態勢。
而第48條中,規定的條件是“在使用后一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周亞平認為這意味著“音著協變得更為強勢,唱片公司的生存環境更加險惡。
不少音樂人都擔心,更加強勢的音著協會“趁火打劫”,收費時可能會分成創作人的收益,音著協成為最大的受益者,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