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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容曉曉、旭日陽剛
慕容曉曉現在肯定很凌亂,因為再過一個月,她很可能等來這樣的局面:旭日陽剛不僅能唱《春天里》,還能隨便唱她的《愛情買賣》。人活著,歌沒了。
從4月初開始,音樂人的腎上腺素每天都在疾速涌動。不久前,國家版權局剛在官網上公布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其中第46條和48條雙劍合璧,把圈內人驚出一身汗。根據這兩條法案規定,錄音制品在首次出版三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不經版權所有者同意,只需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繳納一定的費用后即可使用。
從音樂人角度來講,“3個月”的分水嶺,確實是對創作動力的恐怖閹割。自己辛辛苦苦弄出來的歌,別人交點錢,就能在商演、走穴等場合無限次使用。一旦這種風氣形成,很可能人人都懶得再寫歌,年年坐等國外大牌如Adele、Lady gaga發新片,哪些歌紅,就卯足了勁翻唱,甚至把R&B、搖滾、雷鬼、重金屬等各個版本都唱全了。總有一款賺錢的心水之選。
但音著協卻不這么看,他們一直奉行“想唱就唱”。“讓更多的人來唱,目的是鼓勵作品流通,提高作品知名度。”一位音著協官員誠懇地說。仔細想想,這話倒也理不糙。不知有多少歌手的歌,因為缺乏傳唱最終泥牛入海。
一場爭論,在觀點、立場和思維方式都相去甚遠的背景下,就變成了唱戲敲銅盆——不著調。無論如何,任何一部法律的修改過程,都是利益重新梳理、分配的過程。在跟著作權有關的法規中,音樂創作人(即著作權人)始終是主體,就看在與翻唱表演者、集體管理者等“衍生派”的博弈中,著作權人的權益到底是變強還是變餒。
順便說一句,記者曾經采訪過音著協駐杭州辦事處,詢問當年收取的版權費如何處理,對方說不出任何詳細的流向。音著協想要以“保護”之名實行利益的變相壟斷,還需要一點點誠意和運氣。本報記者 陳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