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國家版權局召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媒體互動會。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解讀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爭議較大的46、48、60、69和70條。他強調這些修改都是根據國際慣例,參考美、德、日韓和中國港臺等地的相關法規,“自從該草案出爐后,就有不少人對其產生了誤解,甚至一廂情愿地說這是 惡法 ,但它不是”。作為唱片工作委員會代表音樂人宋柯也到場參加討論,與王自強就是否支持版權集體管理、集體管理組織的具體方式等核心問題產生爭議。
集體管理組織是否“公權壟斷”?
回應:音著協和音集協是你們的家
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在具體解讀法規前,首先強調著作權法的實施是為了保護著作權。“二十年來盜版狀況沒有杜絕,現在還在猖獗,但不能因為這樣就廢除著作權保護制度。列寧說嬰兒在洗澡的時候水會臟,不能因此就把嬰兒和水都倒出去。同樣,不能因為某一個官司沒打贏,就認為是制度出了問題。”
而針對音樂人目前對于版權的集體管理組織音著協和音集協的反對意見,王自強稱,“集體管理組織是權利人自己的家,因為著作權人難以單獨行使權利。但現在大家把著作權集體管理當作異己力量,這是非常悲哀的事。”此外,針對該草案向集體管理組織傾斜和“公權壟斷”的質疑,王自強稱版權局和集體管理組織沒有直接人事關系,而是“監管和審批的關系。”
而被問到草案是否有修改可能,王自強反問:“沒有可能的話還辦這個互動會干什么?”
為何刪除“原作者聲明”附加款?
回應:要一枝獨秀還是百花齊放?
草案第46條:錄音制品首次出版三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制品制作錄音作品。
新草案刪除了原條款中“原作者聲明不能使用的除外”這一附加條件。王自強稱,關于著作權保護的國際條約伯爾尼公約和其他國家的法律里都沒有涉及到這一點。“錄音過程實際上是一個對于詞曲的再創作,演唱者和錄音者、配曲者都是不一樣的。”
王自強認為,關于其他錄音制作者使用詞曲作者的錄音作品問題,牽扯到一個“價值取向”的問題:“是要一枝獨秀還是百花齊放?你要社會和公眾只欣賞它的一種演繹方式,還是看到它的不同藝術形式。”[page_break]
加重集體管理組織權利?
回應:無集體管理組織將產生市場亂象
草案第60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權利人授權,并能在全國范圍代表權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代表全體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或者相關權,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集體管理的除外。
草案第70條:使用者依照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的合同或法律規定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的,對權利人就同一權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訴訟,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停止使用,并按照相應的集體管理使用費標準支付報酬。
王自強稱,如果著作權人的某些權利不被代理,將產生市場亂象,將會成為“無音樂的社會”。他稱,“著作權人明知自己的作品被眾多的經營性市場主體在使用,但不知道誰在使用,也不能控制,比如卡拉OK廳的使用,著作權人本人無法一一去發放許可。”
對互聯網盜版實行“庇護”?
回應:服務商有主觀因素即不成立
草案第69條:技術服務商不承擔審查責任。
王自強解釋稱:“這是在世界各國對提供網絡技術服務方的一個一般規定,也就是 避風港原則 ,即技術中立和過錯原則。對此美國和歐盟都有相應規定,而我們的更嚴格,只適用于 單純提供技術 的服務提供商,只要服務商有主觀因素,就不適用于69條。”
音樂人聲音
宋柯 草案應依國情而定
音樂人宋柯作為唱工委代表現身昨日的互動會,對于王自強援引國外法律及實例,宋柯也表示翻唱國外歌手的歌曲必須遵守的規定比翻唱國內歌曲繁瑣得多:“我們翻唱一首Lady Gaga的歌,除了各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