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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冰洋
5日晚,身陷代言門的侯耀華出席某商業活動,身處風口浪尖的他終于開尊口回應代言門事件:“我要向誰道歉?如果要道歉,也是向因為這個事件受害的消費者道歉,而且道歉的不應該只是我一個。”廠家在那里生產商品,商店在出售這種商品,電視臺可以播出這條廣告,明星代言只是其中的一個環節而已。”
誠然,侯耀華是該道歉的,而且從某種意義上說還應當負法律責任,這種違規的虛假宣傳行為對老百姓造成的損失是不可估量的,作為產品代言人,理應承擔相應責任。
但是,侯耀華說的沒錯,該道歉的不止是他一個,廠家、電視臺等都有相關責任,是否可以這樣認為,違規廠家是主犯,那電視臺、代言人就是從犯,我想這種比喻是非常合理的,因為代言人、電視臺在整個的銷售環節中起了宣傳推廣作用,而且他們的影響力在某種意義上是導致消費者購買行為的第一要素。
該道歉的不目標是候耀華一個,但不能因此就認為侯耀華不要道歉,同時陷入“代言門”的趙忠詳態度可就完全不同了。其實筆者認為,作為一名公眾人員,你所說的每一句話、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應當考慮到后果,并作好為這一后果承擔責任的準備。如果你不能為自己所做的事承擔責任,那請問“候藥華”:你還算個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