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做客節目的講述人是一名女投資者,她投資的企業至今成立了15年,為地方創造了不少的稅金收入,也為廣大職工帶來了福祉。然而,近五年接踵而至的意外打得她措手不及,使公司一次次陷入困境、舉步維艱。她的公司到底遭遇了什么?歡迎收看本期節目《女投資人的困境》。
為熱愛投資,卻陷入困境
講述人于女士攜帶公司授權書做客節目,闡述了事件經過。
于女士回憶道:2007年,其看準國家大力推進二三線城市房地產建設的政策趨勢,本身在上海投資的她瞄準了周邊的城市,計劃投資建設商品混凝土攪拌站。最終公司與當地某市政公司簽署土地租賃協議,協議約定講述人公司可以在租賃的土地上建設商品混凝土攪拌站,同時按約定支付年土地租金。后進行了專業的立項及相關的審批手續,至此混凝土公司正式開始運營,總投資約5000萬元,期間公司誠信經營,員工上百人,各項數據均按國家標準執行,多年來取得了一定的經濟效益,為當地的稅收貢獻最高時曾達1000余萬元。
然而好景不長,2012年3月,市政公司對該地塊進行拍賣,同時將地表建筑物即講述人所在企業建設的攪拌站評估后進行打包拍賣,公開信息展示的地面建筑物評估價格為822萬元。于女士認為市政公司忽視了公司投資的地面建筑物等對土地所做的貢獻,隨即提起訴訟,經過兩級法院的審理,均認定地面建筑物毋庸置疑屬于講述人公司所有。
2018年3月,仍在合約期的公司接到了原告為出租方,關于拖欠土地租金的訴訟通知,并于2019年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土地租賃協議。庭審中對方提交了一份《補充協議》,協議約定講述人公司每年自愿補償給出租方200萬元,對此《補充協議》,于女士表示并無事實依據及補償依據,她作為法定代表人持非常大的質疑。
據講述人于女士介紹,法院判決后出租方要求其進行騰退并恢復原狀。目前地面建筑物仍屬于講述人公司占有并使用但舉步維艱,隨時面臨被法院執行的風險。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據于女士介紹,公司為了配合法院的騰退工作,她前往當地另外一個鄉鎮重新租賃了一個攪拌站生產線,出租方公司表示可以向講述人公司出租一條成熟且“審批手續齊全”的生產線。
簽署協議后,講述人于女士公司在租賃的新的生產線上投資了2600余萬元成功開啟了一個新攪拌站的運作。2022年11月中旬攪拌站建成,試經營一個月后,卻被有關部門認定為“無規劃許可證的違章建設”,進而停產至今。對此于女士及公司表示不解,其租賃的是審批通過的生產線,公司亦并未在租賃土地上蓋房子,只是進行了一些臨時搭建、設備安裝,同時公司攪拌站的正常運行并不涉及到建房子,且合同約定涉及的“建設手續審批”均有出租方辦理。“違章建設”一說講述人公司難以接受,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卻慘遭敗訴。
據于女士介紹,目前公司的設備與原材料均被占領或拆除,面目全非,致使當事人一方直接損失近3000萬元。
接踵而至的兩次打擊,目前均多方溝通無果。對于女投資人于女士來說,如今被限高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令她的企業無法進行融資。同時因為攪拌站隨時可能被騰退的情況導致客戶無法完全信任,公司至此一蹶不振。之所以堅持到現在,于女士表示她的勇氣來自于身后100余名的員工的支持和鼓勵。提到員工們在群里為其加油打氣的話語:
“于總,我們都理解”....
“我們都知道你是個好人”....
“我們愿意和你一起走過這段艱難的時間”....
于女士泣不成聲。
專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法理真相
“違章建筑”在我國法律中如何認定?講述人于女士公司兩次置辦的廠房、設備能否追回損失?事到如今,她該如何挽回兩個階段投資的合法權益?在節目下半場,法學教授張荊、湛中樂分別就此案進行分析,同時對講述人于女士接下來可以進行的法律途徑給出了建議。
在談到對本案的整體印象時:湛教授表示對于營造好的營商環境與維護民營企業家的合法利益等課題,本案具有典型意義和代表性;張教授表示本案更多的是圍繞合同問題,在我國走向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建議大家重視合同的重要性,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發生糾紛時亦可以用合同約定來定分止爭。
關于違章建筑,張教授認為:我國在法律上有相關的判定標準,一是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二是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三是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四是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五是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等。
對于講述人于女士公司攪拌站被有關部門認定為“無規劃許可證的違章建筑”,張教授表示:從“合法建筑”轉眼間變成“違法建筑”,蹊蹺之余還是建議有關部門介入調查得出真相。同時從行政法角度來說:即便認定為違法建筑,拆除工作也需要合法程序來執行,通常來說應該在法院判決后由法院來進行強制執行或由地方的市級行政機關來進行強制執行。
湛教授補充表示,本案中講述人于女士公司被認定是“違法建筑”的廠房是從另一民事主體方承租,故而需要有進一步證據支撐判斷究竟誰才是具體行政相對人,同時也要保證法律法規的適用性,按照合法的程序來執行。如若由于出租方的過錯將有問題的生產線出租給于女士公司,于女士公司如今因此遭受的損失應該由出租方來承擔相應責任。
關于講述人于女士公司兩次置辦的廠房、設備能否追回損失這一問題,湛教授表示:于女士公司作為投資主體對于地上建筑物,依法且當然的享有物權。至于物權的價值,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委托具有資格資質的專業機構按照一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評估。
張教授補充表示,從整個事件的時間邏輯來推算,講述人于女士公司從2008年6月起在租賃的市政公司的土地上經營了4年的時間,期間進行了一定的設備投入、經濟投入,故在進行“招拍掛”的過程中,應當考慮其中包含了講述人投資的部分,應當依法進行評定、補償。
在提到“招拍掛”的過程是否存在問題時,湛教授表示:講述人于女士公司在“招拍掛”土地上經營了4年之久同時享有眾多生產設備,應該依法享有公平參與并競爭的權利。但根據于女士的闡釋,對于“招拍掛”及評估工作,其公司均并未被通知過,程序存在瑕疵或違規。
針對講述人于女士公司兩個階段的問題,兩位教授均提供了法律建議。首先針對第一階段,湛教授表示下一步應先厘清事實、整理證據,再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向最高檢申請抗訴,向法院申請中止執行的建議,盡量以最大限度維護權益;張荊教授表示:建議請專業的人員對訴訟中涉及的賬目厘清,找出癥結所在,根據不同的訴訟途徑來采取救濟。針對第二階段,張教授表示出租方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建議講述人公司積極搜集證據進行立案;湛教授從行政法角度表示:建議有關部門在作出相應的復議決定前,積極查清事實,作出合法合理的復議決定。
在我國,一個案件的最終結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能給以諫言,不能干預司法公正。對于事件發展,節目將持續關注。
本案涉及的相關法條
【刑法】破壞生產經營罪
第二百七十六條 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章建筑】
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
(4)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