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做客節目的當事人曾經是當地有名的致富帶頭人,每天工作18個小時,勤勤懇懇開墾承包的荒地、荒灘。今天來到節目他不是來傳授致富經,卻是有一肚子的委屈無處傾訴,讓我們來聽聽他到底發生了什么事。歡迎收看本期節目——致富帶頭人的回憶。
鹽堿地變良田的英雄史詩
當事人張偉霖(化名)祖籍四川,1984年響應國家西部大開發的號召來到新疆打工務農,每天工作18-20個小時,依法依規克服重重困難,在1996年成為當地有名的致富帶頭人。多年來,他先后與食品公司簽訂了4份荒地、荒灘承包合同,依照合同開墾荒地、荒灘2000余畝,還親自教授父老鄉親開荒技術,支援西部大開發,今天與他一同做客節目的就是其中一位老鄉代表蘇先生。
說起當事人張先生開荒的不易,老鄉蘇先生表示他比較有發言權。作為見證者和跟隨者,他見證了當事人的一路艱辛:1996-2005年張先生開始持續開荒鹽堿地,每年平均開200-300畝荒地,資金不足便向老鄉親戚借錢,最初因為土地貧瘠需要先行投入養地,將荒山變成良田,產生收益還清借款后繼續投入資金養地,他表示當事人其實在鹽堿地變良田前近20年并沒有實際收益,全部心血均投入進去。
張先生表示:正是因為自己的開荒行為,才解決了40余戶家庭的就業及基本生存問題,同時將棉花的畝產量200公斤提升至畝產量500公斤,為食品公司帶來了可觀的效益,解決了當時其連退休工人的工資都無法解決的困境。可是天有不測風云,正當張先生準備繼續有所作為時,食品公司計劃將其開好的土地收回,無奈之下張先生在2016年將其訴訟至法院。
開荒英雄墜入深淵
2017年法院判決支持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根據《土地承包法》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合同,判令對方支付違約金5萬。但張先生表示:遺憾的是對方支付違約金后,對于土地遲遲不予繼續履行。2018年1月張先生申請強制執行未果,后被安排“學習”506天。期間其與家屬寫下保證書,承諾放棄開荒地和井電設施設備及地上釣附屬物等權益,同時簽下
數個協議。他表示:正是因為這些文書的簽署,曾經勝訴后的強制執行也被終止。在問到如何看待自己簽下的這些協議的法律效力時,張先生表示他查過相關法律規定,認為自己在特殊條件下簽署的文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
對此張先生至今無法釋懷,為了獲得506天的相關證據,2023年其與食品公司重新簽訂協議,要求其將506天的事實寫入協議內容。至此,一場關于張先生和食品公司的協議的新訴訟拉開序幕,一審敗訴后,他提起上訴,案件即將迎來二審。
說到自己的損失,當事人張先生表示,從正式開荒起,自己傾其所有投入,還未有收益時便有了以上的遭遇,這些年的設備被毀、農作物被損毀、對方違約造成了生產經營損失以及精神損失約1000余萬元,這些經歷壓的他喘不過氣,夜不能寐,倍感人生恥辱。
法學教授解讀案件法理真相
節目下半場,法學教授張荊、譚柏平對本案進行了分析。
在談到對本案的整體印象,張荊教授激動地表示:在閱讀1996年、2005年,食品公司與張某簽署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兩份合同時很有感觸,合同記載:“乙方(張某)在食品公司基地內(甲方)的土地,開墾很差的堿灘、荒地,進行承包經營……乙方在五鄉12大隊大排堿渠邊開墾擱荒地353畝復耕。當時我在空白處寫下了兩行字“他應該是開荒的英雄被記入史冊”,我透過電腦想去伸手握他的手,表示敬意,因為我在農村插過隊,在沙河邊開過荒,深知開荒的不易!在聽完當事人的陳述后,我更感到他們在治理鹽堿地、開出良田方面很了不起!譚柏平教授則表示:當事人抱有一腔熱血支援西部建設,在土地貧瘠的地方想做出一番事業,卻遭遇重創,感到非常遺憾和惋惜。
在談到當事人在“學習”期間出具的《承諾書》《補充承諾書》以及簽訂的《土地承包協議》等文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符合法定撤銷情形時,譚柏平教授表示:我國《民法典》第143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4不違背公序良俗。同時合同可撤銷的原因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等情形。當事人張某在特有情形下簽署的一系列文書、作出的一系列承諾,具有一定的爭議,譚柏平教授表示從法理學上認定這一系列操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情形。
結合上半場當事人的描述,在談到法院在強制執行的程序是否存在問題時,譚柏平教授表示這一過程中存在不夠嚴謹、有瑕疵的情形,當事人在放棄自己曾經迫切追求的強制執行時,相關部門應核實是否系當事人張某的真實意愿表達。
在談到本案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時,張荊教授表示:我國《刑法》第276條規定: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對于此案,如若損毀棗樹苗等事實行為存在,需進一步了解主觀要件為何,即作出該事實行為的主觀動機。此罪名的立案條件為:一、造成公私財物的損失達到了5000元;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三、糾集三人以上公開破壞生產經營設施。張荊教授表示符合以上三個條件,應該予以刑事立案。
在談到接下來當事人應重點做好哪些方面工作以最大限度維護自身權益時,譚柏平教授表示:建議當事人選擇一條從易到難的途徑維護合法權益,多頭并進不一定都能被支持,可以就簽署的補充協議等文書違背真實意愿為由請求法院裁定撤銷或者無效,其中申請撤銷更為容易實現,這個途徑的實現無疑需要當事人準備扎實的證據材料,其中包括人證、物證等。
關于承包期間棗樹苗、設施等的損失亦可以追求經濟損失補償。
張荊教授表示:從閱讀法院的文書中看到,其側面承認了506天這一事實,建議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取更多的相關證據,以佐證其簽署的一系列文書的無效性。同時就西部大開發的大環境而言,建議相關部門要尊重人才,保護人才,一個有智慧、有才干的人才,不管是科學家還是種田能手、開荒里手都是國家的寶貴財富,要珍惜愛護他們,應該以寬闊的胸懷,鼓勵他們為社會做多做貢獻,做更大的貢獻。
聽了當事人的回憶,這一樁樁、一幕幕都讓人難以平靜,本想著勤懇的大干一場,結果卻是一場空。讓人民在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是一個美好的法治愿望,期待當事人也能迎來有關他的曙光與希望。在我國,判斷一個案件的最終結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能給以諫言,不能干預司法公正。對于案件發展,我們節目也將持續關注。
本期節目涉及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不違背公序良俗。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可撤銷的原因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等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