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加入也稱為“并存的債務承擔”,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行為,其中“加入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到原有的債務關系中,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的履行責任。這種行為并不免除原債務人的履行義務,而是增加了新的債務承擔者。在債務加入的情況下,第三人成為新的債務人之一,與原債務人共同對債權人承擔債務的履行責任。本期做客節目的當事人,他被認定為債務加入,這件事讓他們陷入了巨大困擾中,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今天我們就來聽一聽他的故事。
初見端倪
“我于2013年至2015年期間,多次借款給朋友王某、李某夫婦共計3802萬元用于生產經營。如今,我不僅沒收到一分錢還款,反而還成了別人的債務人。”郭某面對鏡頭,一臉無奈。
據當事人郭某講述,在債務人王某、李某夫婦未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法院將王某100%持股的瑞通公司追加為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執行瑞通公司財產過程中,法院告知郭某,瑞通公司對外有兩筆債權(共計993萬元左右)先于郭某申請了執行,享受優先受償權。郭某只好替瑞通公司償還了這兩筆債務。在清償上述債務后,郭某通過司法拍賣取得瑞通公司廠房、設備等財產。緊接著,郭某在原場地成立了盛澤公司。然而,還沒開始經營就遭遇瑞通公司原職工索要薪資,郭某又被迫支付瑞通公司拖欠的工人工資40余萬元。
至此,郭某已替瑞通公司償還了1000萬元左右的債務。
吞錢的無底洞
在郭某如釋重負,以為終于可以正常經營企業的時候,更多的債權人憑空而至。一些自稱是瑞通公司債權人的人,經常前來致使盛澤公司無法正常經營,并向法院起訴了瑞通公司。盛澤公司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向法院作出了一份《承諾書》,表示新公司愿意協調原企業總經理參與訴訟案件,所判決的內容現企業配合履行所確定的義務。
法院對數十位所謂的債權人進行受理后,出現了讓郭某難以理解的三種情形。一種情形認為瑞通公司的原債務與郭某和盛澤公司無關,駁回了債權人的訴訟主張;第二種情形是案件在訴訟中撤訴;目前最讓郭某苦惱的是第三種情形:一審法院認為,瑞通公司的一部分債務與郭某和盛澤公司無關;另一部分債務因郭某為瑞通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應對該部分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二審維持原判。郭某不服,向省高院申請再審。再審法院認為一、二審判決認定郭某是瑞通公司實際控制人適用法律錯誤,指令二審法院重新審理。隨后二審法院又以《承諾書》屬于郭某加入債務的意思表示,判決郭某為瑞通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當主持人問道:“現在的這個結果對郭先生來說遭受了哪些損失?”他表示:“僅僅因為簽了一份《承諾書》,莫名其妙成為了被告。不僅兩千六百多萬的債權要不回來,還要替瑞通公司償還兩千多萬的債務。”郭某本想在新成立的企業中大展身手,卻成了瑞通公司千萬債務的接盤俠。
專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法理真相
節目下半場,節目組請來了法學教授譚柏平、法律評論員陳俊麗對此案進行分析,同時對郭某接下來的權利救濟途徑提出了建議。
新公司出具的《承諾書》是否具有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譚教授提出,成立債的加入要符合以下幾個構成要件:一是原債權債務關系有效存在;二是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或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三是債務加入的情形應當通知債權人;四是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但涉案《承諾書》沒有清晰表述新公司具有加入債務的意思,其中“現企業愿意協調原企業總經理參與訴訟案件,所判決內容現企業配合履行所確定的義務”的表述,僅僅是新公司做出的居中協調的行為承諾,而非加入債務。法律評論員陳俊麗表示:在司法實務中,債務加入需要明確的書面意思表示,一般也會明確體現債務加入的程度及數量,是一個涉及自身利益、非常嚴謹的承諾。在本案中的《承諾書》中明確體現的是愿意配合工作,而并非債務加入。
如何看待郭某仗義替舊公司支付拖欠的工人薪資問題?譚教授分析道:40余萬元工人工資屬于舊公司的債務,新公司并無還款義務,本案中新公司基于維護公司運營的需求支付了舊公司拖欠的工人工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24條規定的代為履行,新公司可以基于此獲得被欠薪職工對舊公司的債權。
關于郭某是否為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問題?譚教授指出,郭某不是基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舊公司行為的人;此外,即便郭某以個人行為給瑞通公司的部分職工發放了拖欠工資,但從未實際支配過瑞通公司,因此不能認定其為實際控制人。法律評論員陳俊麗表示,全案證據既無法證明郭某是瑞通公司的股東,更無法證明郭某和瑞通公司的資產混同。
節目最后,法律專家為郭某突破當前的困境提出了幾點建議:一是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申請檢察院抗訴;二是可以依據《信訪工作條例》第17條進行信訪;三是從否定《承諾書》有效性和證明自己不是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等角度進行辯論。
不難看出,現階段不少人對司法拍賣制度存在誤解,認為當事人通過司法拍賣獲得企業財產的同時,也繼承了“前任”的債務。法律評論員連有指出,司法拍賣制度不同于企業破產或重組,不需要承擔公司的債務,否則會給通過司法拍賣獲得的財產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
我們希望郭某能盡早擺脫這些飛來的橫債,使公司運營步入正軌,我們期待他的案件可以迎來轉機。
在我國,判斷一個案件的最終結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能給以諫言,不能干預司法公正。
本案涉及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
并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