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塌陷區是指煤礦開采之后留下的下陷地域,當礦產被采出以后,采區周圍巖體內部原有的力學平衡狀態受到了破壞,使巖層發生了移動、變形和破壞。采煤塌陷區除造成國土面貌和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外,也不可避免的會造成塌陷區地面建筑物及其他各種權利的損害。本期節目的講述人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正常進行廠房建設、圈養牲畜等經營性活動,卻因煤炭公司過度開采導致廠房坍塌,造成牛羊死亡、圈舍開裂、廠房損毀,無法經營。而且后續的補償和補救卻因種種原因擱置,這中間究竟發生了什么故事?一起走進本期《事實評論》之沉陷何償。
正常承包土地建設經營 卻因煤礦過度開采造成巨額損失
據講述人李先生的闡述及其提供的材料,李先生承包了村里荒山200畝,承包期60年。用于造地、建設養殖場、建設山莊等打造家庭農場與養殖場。并于2017年注冊成立某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建立養殖場,開始經營,效益可觀。
2019年1月由于某煤礦集團下屬公司地下開采煤礦發生沉陷,導致李先生的廠房坍塌、地面裂縫,造成牛羊死亡、圈舍開裂、廠房損毀、地面裂縫,公司無法繼續經營,停產近五年。造成實際損失以及部分未開發土地等附加資源等其他損失無法估算。另據講述人介紹,后續由于種種原因導致事情擱置,至今并未有一個完善處理結果。
李先生認為自己的在土地上的屋舍、機器、牲畜等,因地面塌陷導致大面積損毀,機器等無法正常投入使用和工作,牲畜也出現傷亡導致成本損毀,應由煤礦公司根據其訴求給予。
專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法理真相
在我國,因采煤發生土地塌陷,對土地與受損人補償和補救的流程是什么?講述人應主張合同違約責任還是侵犯權益責任?煤礦開采導致土地塌陷、損毀補償的范圍有哪些?損失數額應如何確定?在節目下半場,法學教授張荊、法律評論員龐宏兵,分別就此案進行分析,同時對講述人李先生接下來可以進行的維護權益之途徑給出了建議。
法學教授張教授認為:從案涉《承包經營荒地(山)協議書》而言,甲方村委會以合同形式為講述人設立了60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當地村委會在合同的后續履行過程中,并未違約。
但據講述人李先生介紹,相關煤礦公司的采礦行為早于講述人的承包行為,因此需要考察當地村委會是否對此早已知情,如果村委會清楚并知曉案涉土地在未來的時間里存在會塌陷的可能,而在合同訂立時故意隱瞞,則對此負有過錯,也需要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
此外,我國《民法典》第265條第一款規定,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第267條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鑒于本案是因煤礦公司在采煤過程中發生的土地坍塌,給講述人造成了財產損失,訴訟的主要方向仍是被侵犯損害補償。
本案講述人與村委會簽訂《承包經營荒地(山)協議書》,雙方是基于合同關系。煤礦公司因采礦行為造成土地塌陷,給講述人造成了財產損失,是被侵犯權益行為,兩者不能混為一談。從煤礦公司的侵犯權益行為來看,本案構成侵犯權益之訴,講述人可以以此作為請求權基礎要求侵犯權益損害補償。
法律評論員龐紅兵認為:就補償范圍而言,鑒于雙方對補償金額的協商意向差距過大,講述人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將土地、圈舍、房屋恢復原狀,對無法恢復的部分要求補償。
本案講述人若提起訴訟,應以三級案由提起訴訟,即高度危險活動損害責任糾紛。案由的確定,直接關系到本案的請求權基礎和相關法律適用,因此從高度危險活動損害責任糾紛的案由來看,本案適用損害補償請求權。侵犯權益責任糾紛不同于合同違約糾紛,《民法典合同編》保護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的可期待利益,但《侵犯權益責任編》適用填平規則,只能主張直接損失。
接下來,兩位老師向講述人提供了除訴訟手段外下一步的建議。張教授認為,綜合這些情況來看,講述人維護自身權益行為一定要在法治的軌道中進行。講述人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經過政府(縣級、市級)出面調解,來與煤礦公司進行協商補償。如問題實在得不到解決,就要進一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保障自身的權益的維護。張教授表示法律途徑是一定可以逐步地解決講述人的相關訴求的。
法律評論員龐紅兵補充,茅盾糾紛的解決在中國歷來是多元化、立體化的。近年來,各級政府、法院等司法系統相繼成立相關的多元化調解組織,通過第三方的力量介入,來使當事雙方坐下來談,然后達到和解。講述人案件中涉及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希望可以通過相關途徑來介入進行協商。后續也可以看當地政府的相關部門,能不能基于事實進行公平對待,給講述人相應的、合適的民營企業營商環境。
最后,兩位老師就荒山承包等相關問題提供了一些建議。張教授認為,在承包荒山前應要有前期的調研和考察,對自身所承包的土地有充分的掌握和了解,以便自身再后期遇到關乎土地的相關問題時,有充分維護自身權益的方式與途徑;法律評論員龐紅兵補充,在承包荒山土地時,如遇到問題,要具備證據的搜集和固定的能力,如遇相關問題、 協商不成,不能優柔寡斷,需盡快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以最大限度維護自身權益。
本案涉及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五條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百六十六條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二百六十七條 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犯權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犯權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犯權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犯權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補償;被侵犯權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犯權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犯權益人和侵犯權益人就補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補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