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趙薇老公黃有龍遭人冒充,并躲過人臉識別系統認證將其房產變賣與武某某而導致黃有龍吃上官司的事件正被廣泛關注。10月22號上午,朝陽法院審理了市民武某某與趙薇老公黃有龍的房產糾紛案件,法院認為由于本案涉及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未能完結的情況下,裁定此案中止審理,等待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一個普通的事件,卻因為“娛樂圈兒”及“人臉識別技術”兩大元素而備受注目,除了圍觀明星花邊,許多人的聲音也同時導向對人臉識別技術的質疑,認為人臉識別技術“太不靠譜”。人臉識別技術真的如大眾所想的那樣脆弱嗎?為此,我們對話了國內知名人臉識別技術品牌FaceVisa(慧芯金服),來聽聽人臉識別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士對于這一事件的看法。
事件回顧:
原告武女士在 2014年于自稱黃有龍全權委托代理人的靳某手中購得黃有龍房產,武女士女與靳某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并于2014年10月22日向靳某支付了1520萬元全部房款。武女士的代理律師稱,此后,在靳某的配合下,雙方完成房產過戶,現房屋已在武女士名下,之后靳某還配合辦理了房屋入住手續。根據合同,黃有龍應當在2014年10月25日前交付房屋,但時至今日,對方仍沒有騰房。因此,武女士起訴要求黃有龍騰房、交付房屋全部鑰匙、水電燃氣卡等房屋附屬設備設施等相關物品,并支付自2014年10月26日至實際交房之日的違約金(暫計20萬元)。
而事件的另一方黃有龍的代理律師稱,黃有龍從未委托任何人出售房屋,當他發現房屋被售出后,立即向公證處備案,并向朝陽公安報案。黃有龍認為,系他人通過公證,委托授權靳某處理該套房屋。經查,涉案公證處在審核到場辦理委托公證的人員是否為黃有龍時,使用了精準度為98.3%人臉驗證系統將到場人員與黃有龍身份證照片進行比對,驗證分值超過0.6,遂審核通過,認定該人為黃有龍,并為該人辦理了公證手續,將處理房屋的權限授權給靳某。
對話FaceVisa:解析“合理認證”背后的“不合理技術應用”
針對這一事件,筆者專訪了國內知名人臉識別技術品牌FaceVisa(慧芯金服公司)的副總經理汪太平先生。汪先生表示,對于事件相關新聞,他也有閱讀了解過,并告訴筆者,根據新聞中提到的幾點關鍵信息可以看出該事件中公證處對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存在著有欠妥當的地方。
汪先生表示,新聞中提及的業務流程是:掃描身份證——>現場拍照——>比對,這個流程屬于兩方比對,存在的缺陷比較多。并且,不清楚其中提及的“掃描身份證”是否會驗證身份證的真偽,FaceVisa最近在信貸類客戶的項目合作中有發現一些利用“真證假照”的身份證來騙取貸款的案列。針對這種現象,FaceVisa方面其采取的解決方案是:調取公安部身份證查詢中心的身份證信息和照片,除了確認文字信息的一致之外,還需要將現場采集的人臉——身份證上的人臉——公安身份證查詢庫中保留的人臉進行三方交叉比對;為了進一步確保為“本人”操作,接受識別的人還必須要通過“活體”的驗證,目前FaceVisa的活體動作采取隨機組合的方式,包括的動作有:眨眼、左臉、右臉和微笑等。在三方交叉驗證和活體驗證的基礎上,FaceVisa還有錄像留底功能,這樣一來,技術上發生“冒名頂替”事件的可能性就會非常低,并且錄像留底這一功能對“冒充者”也有一定的威懾作用。
除了業務流程方面的不合理,汪先生還指出,涉事公證機構所采用的人臉識別系統的精準度為98.3%,這一數字在外行看來或許很高、很準確,但是從專業人臉識別技術的研發角度來看,無論是基于公開庫測試還是私有庫測試,這個算法的精度在現有的人臉識別領域中還達不到主流層級。并且,對于“驗證分值0.6”的這個設置,FaceVisa的汪先生也提出了疑義。據汪先生講述,新聞中所提及的驗證分值在人臉識別領域的專業術語叫做“閾值”,閾值根據不同的算法會有不同的設定值,這很復雜,簡單來說,閾值越高,誤讀的幾率就越小,黃有龍房產糾紛事件中涉及的人臉識別系統的閾值分布應該是從0~1的范疇,最高閾值應該是1。一般,人臉識別業內會根據不同的應用場景來設定不同的判定閾值,公證屬于比較高級別的認證范疇,理論上設定的閾值要高一點才能保證低的誤識別率。對于0.6這個閾值設定,汪先生認為用在公證范疇有些低了。
FaceVisa呼吁:人臉識別在涉及財產安全的領域不應作為唯一認證標準
除了針對事件“技術點”方面的解析及問題指出,汪先生還指出了公證機構在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方面的不妥之處,其不應將人臉識別技術作為唯一的認證標準。汪先生認為,人臉識別技術的定位在當前不要想著做“作為唯一的驗證手段”,而是要考慮作為現有安全措施的補充和加強,現階段只有各項技術的綜合應用才能保證最大程度的安全。
汪先生還呼吁,金融無小事,人臉識別技術在涉及“金錢、財產”方面的應用時,應更加謹慎。人臉識別技術的發展雖然正日趨成熟,但嚴格意義上講,無論技術如何發展,都無法達到真正的100%準確識別。并且,生活中不乏雙胞胎盜用身份、整形后盜用身份等特殊情況,因此,即便人臉識別技術允許被作為唯一識別手段,終端在應用時也應注重其它安全措施的采用,尤其在金融等涉及財產安全的領域,最好能夠將人臉識別技術作為眾多加密手段中的一環,配合其它安全手段來共同應用。
筆者小結:
透過與FaceVisa(慧芯金服)的對話,針對黃有龍的這次房產糾紛事件,筆者總結出了其中人臉識別技術從應用到流程上的幾點“不該”。第一,公正機構不該采取如此簡單的人臉識別驗證業務流程;第二,在應用時,不該設置過低的人臉識別閾值;第三,不該采用識別精準度較低的技術(識別精度98.3%在人臉識別技術領域達不到主流層次);第四,人臉識別技術在應用于金融等涉及財產的領域時,現階段不該作為唯一認證手段。
每個新型技術的發展,都要經過漫長的市場摸索、適應,透過技術角度的解析,我們對于此次事件中人們所關注的“人臉識別系統誤判”問題有了更為客觀的認識,對于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相關技術點及應用中的注意事項也有了更為深層的認識,借用FaceVisa(慧芯金服)汪總的那句“金融無小事”提個醒兒,現階段,人臉識別技術在應用時應注意認證流程的嚴謹、合理性。同時,當其用在金融等財產相關的領域時,應配合其它安全手段共同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