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瑤訴于正《宮鎖連城》抄襲《梅花烙》劇本一案一審判決瓊瑤勝訴后,于正及四被告均提出上訴。昨日上午,該案二審在北京市高院開庭,庭審持續了近一天時間,并未當庭宣判。此次開庭,于正方提交了剛從臺灣地區獲得的新證據,證明早在上世紀90年代瓊瑤便已將《梅花烙》著作權轉讓。
于正方
從臺灣獲得的新證據顯示瓊瑤不享有《梅花烙》著作權。
昨日上午9時30分,8名代理人代表于正等5位上訴人出席了庭審。于正和瓊瑤兩人依然沒有現身法庭。
法庭上,于正方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最新證據,并稱該證據昨天下午4點半才從臺灣地區傳真過來。但因需要遵照兩岸證據的取得程序,所以還在通過海基會辦理相關手續。目前只能出示一份復印件。
新證據是一份財產函,內容為1992年《梅花烙》在臺灣地區的登記資料,顯示《梅花烙》是怡人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注冊的,瓊瑤僅是《梅花烙》的著作人,而《梅花烙》的注冊財產已經移轉到了怡人公司,因為臺灣地區的著作權是可以轉讓的。
于正一方稱,被上訴人瓊瑤在一審時故意隱瞞了此項重要事實。“臺灣的著作權法是允許著作權買斷的,瓊瑤對《梅花烙》的權利已全部轉出,瓊瑤故意隱瞞了這一情況,一審法院也未審查,因此造成錯判。”
瓊瑤方
已過證據提交時間新證據合法性存疑
由于上訴人數較多,8名代理人闡述了約兩個小時。
于正方認為,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混淆了著作權保護的是作品的表現形式不保護作品內容的基本原理,判決在內容和形式的對比中沒有任何法律引述,只是法官自己的推斷,一審法院把受眾的感受度當作了判斷抄襲的主要依據。
瓊瑤方代理人進行了統一答辯。對于新證據,瓊瑤一方并不認可。“上訴方提交的新證據來自臺灣,其合法性存疑。必須通過海基會、海協會,確定真實有效后才能用于法庭庭審。”瓊瑤方還認為,在法庭開庭前才提交新證據,已經過了法庭規定的證據提交時間,也就是3月25日。
此外,在此案一審階段,怡人傳播公司已出具證據證實,《梅花烙》劇本由瓊瑤創作完成,享有劇本全部著作權。
交鋒
瓊瑤方:于正迷戀瓊瑤劇 侵權不是巧合
于正方:喜歡瓊瑤不能證明抄襲行為
在二審階段,瓊瑤方也向法庭提出了兩份新證據。
新證據是兩份公證書。第一份證據是博客,發表于2006年11月7日,博文的題目是《美人如花得云端》,表明于正十分喜愛瓊瑤的作品《梅花烙》,主人公及作品的故事情節早已深入其心。第二份證據是于正在2007年3月29日發表的《兩個時代一種美麗》的文章,表明“于正說一度迷戀瓊瑤劇,特別是《梅花烙》。《梅花烙》的用于其日后編寫劇本,進行侵權、改編絕不可能是由于巧合和誤傷。”
對此,于正方代理人表示,該證據是很多年前在網上就有的,“可以證明于正喜歡瓊瑤老師,喜歡瓊瑤老師的作品,僅此而已。只要喜愛就一定是抄襲了以前的前輩作家的作品嗎?這兩份證據不能證明任何所謂的抄襲行為,包括里面的文字,于正也講以后要拍一個清裝戲。”
回顧
于正及4被告一審被判賠500萬
2014年5月,瓊瑤將于正及多家影視公司在內的《宮鎖連城》制片方告上了法庭。
瓊瑤稱,其在1992年至1993年間創作完成了文學作品《梅花烙》,并完整、獨立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而《宮鎖連城》的電視劇和劇本幾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說和劇本的核心情節與故事脈絡,嚴重侵犯了原告的改編權、攝制權,給原告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害,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全部經濟損失200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中所涉及的《梅花烙》作品,不論是劇本、小說還是電視劇,都不屬于既定事實,故事內容都是創作人虛構出來的。《宮鎖連城》劇情橋段過多地“借鑒”了《梅花烙》,屬于侵權抄襲。
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三中院判決于正及4被告共同賠償瓊瑤500萬元之后,于正及4被告均表示不服判決并提出上訴。(來源: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