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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正式被批捕 [保存到相冊]
2014年8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張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經@海淀檢察依法審查,根據現有證據,于9月4日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對張默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將對此案繼續開展偵查工作。
于9月4日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對張默批準逮捕。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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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一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