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將修改。
北京海蝶音樂有限公司副總裁劉鑫發表觀點
歌手楊培安談看法。
高曉松
國家版權局3月31日發出通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公開征求意見。而其中一些條款在網絡流傳開來,引發圈內人的關注。昨天,音樂人高曉松、臺灣歌手楊培安、北京海蝶音樂有限公司副總裁劉鑫等在網上提出自己的質疑。
不經授權可使用他人錄音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草案第46條規定,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他人可依照第48條規定,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第48條規定,使用前備案、指明出處、向著作權組織支付使用費,由其轉給權利人。
第四十七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其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視聽作品,應當取得制片者許可。
而上述兩條中提到的的第四十八條內容為:
根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使用前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二)在使用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作品出處;
(三)在使用后一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同時報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稱、作者姓名和作品出處等相關信息。
使用者申請法定許可備案的,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其官方網站公告備案信息。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將第一款所述使用費及時轉付給相關權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況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免費查詢作品使用情況和使用費支付情況。
另外,從草案來看,之前“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這一規定已經被取消。
音樂人紛紛提出質疑
對于著作權法草案第46條、第48條規定,音樂人高曉松有自己的看法,稱“新法明顯偏袒互聯網、嚴重損害創作者個人權益”。“介紹下這個新法的實質:一首新歌在三個月內是難以家喻戶曉的,在這時就可以不經版權人許可翻唱翻錄,和一首歌紅了幾年你再去翻唱翻錄性質完全不同,這是赤裸裸的鼓勵互聯網盜版行徑。最蹊蹺的是新法只寫‘錄音制品’,為何不包括電影電視劇?如果所有知識產權都只保護3個月,我們愿意共同獻身。”
高曉松還表示,這樣的規定將導致“幕后創作者流失殆盡,被迫都去當歌手,無人賣歌,最后也會傷害歌手們。下周音樂風云榜頒年度音樂獎,我會以主席身份呼吁全行業向立法機關陳情!”
另外,臺灣歌手楊培安也在微博對此事發表看法:“給音樂生存的空間吧,難道以后大家希望看到每個您們曾經喜愛的音樂人或歌手,都變成網絡音樂人?搞音樂的,都不敢再花錢做好音樂?若干年后,大家聽到的歌都一模一樣?只是聲音不同?這,是你我要的未來嗎?”
而北京海蝶音樂有限公司副總裁劉鑫用一個很通俗的例子表達了觀點,“46、48條的意思是,你看中別人的老婆,只要等人家度完蜜月,你找我付點中介費,不管對方怎么想,我保證把她抱上你的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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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