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香港資深執業律師介紹:陳志云被控兩項串謀使代理人收受利益及串謀詐騙控罪,以及一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的交替控罪,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收受賄款與串謀收受利益就已經構成犯罪。串謀本身是任何一種控罪都可以起訴的。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最高刑罰可達到7年監禁,違反《刑事罪行條例》最高刑罰同樣可達到7年監禁。如果兩罪同時成立,陳志云最高將被判長達14年的監禁。
陳志云被控在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上收受利益,圖為他在該活動上與無線藝員黎耀祥合影。
第一項案情:未獲無線批準 出席商業活動并獲取酬勞
陳志云涉嫌未獲無線批準,分別于去年7月為某品牌澳門新店開幕時進行剪彩,收取思潮廣告1.5萬港元酬勞;同年12月31日出席“奧海城2010除夕倒數”表演時,收取思潮廣告11.2萬港元。
觸犯罪名:串謀使代理人收受利益及串謀詐騙控罪
案情詳解:從案情看來,在未征得無線許可之下,陳志云涉嫌以無線總經理的身份出席商業活動并通過密友從培昆收取酬勞。陳志云這種類似“收紅包”的舉動,因未獲得合理或者合法的許可及批準,同時又因是利用職務頭銜并獲得了額外酬勞,因此涉嫌違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任何代理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于他作出以下行為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串謀罪)。
陳志云被控對擔任其新書發布會嘉賓的五位無線花旦隱瞞該發布會的商業性質。
第二項案情:向無線藝人隱瞞其參與活動的商業性質 并代其收取酬勞
2010年2月,佘詩曼、楊怡、楊思琦、陳敏之及陳倩揚五名花旦出席《Mabelle呈現:志云情人節首選記者會》,名為是為陳志云新書提供“友情支持”,但陳志云及從培昆涉嫌向五位花旦隱瞞了上述活動的商業性質。此活動是由叢培昆擔任董事的思潮出版社在商業機構贊助30萬港元之后安排的,作為30萬港元的交換條件,思潮出版社向對方承諾將邀請該五名花旦出席。
觸犯罪名:串謀使代理人收受利益及串謀詐騙控罪
案情詳解:從案情看來,陳志云涉嫌利用無線總經理的身份邀請詩曼、楊怡、楊思琦、陳敏之及陳倩揚五位藝員參加商業活動,與上個控罪一樣,未取得無線合法或是合理的許可。同時,陳志云與從培昆合謀向五位花旦隱瞞了該活動的商業性質,并利用花旦的市場價值向商業機構收取費用,因此涉嫌違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理由同上)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串謀罪)。
陳志云涉嫌串謀陳永孫于《2009翡翠歌星賀臺慶》活動詐騙無線,圖為陳志云在《2009翡翠歌星賀臺慶》現場。
第三項案情:以權謀私捏造合約 通過空殼公司賺取費用
2009年12月23日,在澳門君悅酒店舉行的《翡翠歌星賀臺慶2009》節目,陳志云及陳永孫涉嫌串謀詐騙無線電視臺,虛假制造一項服務合約,令無線向叢培昆的“思潮廣告”支付五十五萬港元。具體包括場務聯絡、服裝化妝、發型設計、燈光等。
觸犯罪名:代理人收受利益的交替控罪
案情詳解:從案情看來,陳志云涉嫌利用職權,與無線節目部主任陳永孫串謀捏造合約,將臺慶節目中服裝化妝、發型設計等服務外包給叢培昆的公司,從中收取利益。消息人士稱,“但事實上,無線也可提供有關服務,故我們懷疑有人涉嫌利用職權,把工作外包出去,從中賺取十萬港元至數十萬港元不等。”故涉嫌涉嫌違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理由同上)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串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