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之琳資料圖
關之琳代表律師在香港公布“公開法庭陳述書”,宣布控告香港《壹周刊》誹謗一案塵埃落定。《壹周刊》需付出賠償金,并負擔關之琳的律師費用。關之琳借此再次重申《壹周刊》的報導不實,對她個人聲譽造成損害,提訴是為維護個人聲譽。
據悉,關之琳是因《壹周刊》于07年刊載某不實報導,對其聲譽造成了損失,2008年正式通過律師入稟香港高等法院,控告《壹周刊》誹謗。關之琳向周刊與該刊總編輯追討賠償,當中包括加重性及懲罰性賠償。13日雙方達成庭外和解共識,香港《壹周刊》及該刊總編輯李科儀,除需負擔原告人關之琳小姐之索償,并需同意支付她的訴訟費用。但賠償金額,關之琳方并未透露。以下為關之琳代表律師于香港法庭外公開的法庭陳述書:
公開法庭陳述書
本案中的原告人關之琳小姐為一著名女演員,在其多年電影事業中曾經擔當多部本地及海外電影的女主角。在壹周刊對原告人作出是次誹謗訴訟所關乎的報導不久之前,原告人在二零零七年宣布半退休。
本案件中的第一被告人壹周刊出版有限公司為涉案壹周刊的經營者與出版商,而第二被告人李科儀小姐則為該涉案壹周刊的總編輯。
大約在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原告人關之琳小姐遷入她于同年較早前購入位于香港南灣的一幢洋房。被告人在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929期壹周刊的封面及四頁的封面專題文章中以“過億豪宅有人照關之琳搭上已婚臺灣佬”作標題刊登原告人與其從臺灣來的男性友人照片。此封面及有關的封面專題報導帶有或可帶有的,含義為原告人只可憑藉與臺灣來的已婚男士的一段戀情,得到財政上的支持,才能夠購入她在南灣的洋房和維持她的生活方式,而原告人能否履行其南灣物業樓宇按揭的能力取決于該戀情能繼續發展。由于原告人是用她自己的財力去購買南灣物業,任何壹周刊上述所作之全無根據及不真實的報導或指稱,是原告人完全不能接受的。壹周刊的報導嚴重地傷害了原告人的感受及令其感到痛苦及焦慮。因此,原告人唯有通過此誹謗訴訟控訴被告人以保證其本身的利益。
被告人壹周刊出版有限公司及李科儀小姐最近作出附帶條款付款,補償原告人關之琳小姐之索償及同意支付她的法律費用。原告人藉這次機會公開聲明被告人上述所作的報導均全非事實。由于原告人展開此法律訴訟是純為平反她的聲譽,原告人現樂于接受與被告人和解并讓此事件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