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
11月臺灣演藝圈刮起“查稅風暴”。傳出四百多位藝人將陸續被請到稅局“喝咖啡”聊補稅,綜藝頭牌大小S、偶像劇一姐楊謹華、陳喬恩等收入高、風頭勁的藝人都被列入追查名單。
大小S、蕭薔等均和有關部門打起了稅務官司,林志玲、蔡康永等敗下陣來的藝人,則忙著賺錢補稅。一時間,臺灣娛樂圈人人談“稅”色變,生怕血汗錢被充公。
去年曾在“補稅案”中告贏稅局的大小S,今年被要求補稅4000萬新臺幣 (約1000萬人民幣),日前徐媽媽代表兩個女兒到稅局“做交代”,可惜最后商談未果,雙方只好約定法庭上見。而蔡康永也被認定漏稅,補稅加上罰款,大出血近600萬新臺幣。廣告代言接到手軟的“吸金女王”林志玲今年年中便收到稅局的“咖啡邀請”,被裁定補稅1500萬新臺幣,雖然大美人親自到有關部門“陳述意見”,稅局仍舊認定其收入為“薪資所得”,非“執行業務所得”,要求其一口氣補稅1500萬沒商量。
而大美人蕭薔近日也被稅局裁定她及其工作室款項為“薪資所得”,需補稅96萬并罰款289萬新臺幣。據悉,蕭薔曾對此提出行政訴訟,但日前已遭駁回。
臺灣藝人稅務糾紛史
雖說像今年這樣大規模約見藝人查稅前所未有,但臺灣藝人與稅局的糾紛,其實由來已久,而最后的結果則各有不同:
①私下協調
藝人:胡瓜、張菲、徐乃麟
結果:自認難躲,私下到稅局“聊補稅”。
②打死不退
藝人:吳宗憲
結果:跟稅局扛到底,最后還是敗訴。
③折衷協調
藝人:江蕙
結果:工作室報稅不實,后放棄工作室以“執行業務所得”報稅。
④難得勝利
藝人:大小S
結果:以完整收支證明,說服法官以“技藝表演”類工作室17%利潤率申報。南都
臺灣如何界定藝人該納多少稅
臺灣藝人與稅局之間的糾紛,均圍繞其收入究竟是“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而展開。
藝人如通過經紀公司向電視臺、唱片公司等簽約,可按“執行業務所得”報稅。在此項目中,只有55%為報稅范圍。而如果報“薪資所得”項目則百分之百要列入納稅范圍。藝人必須“個人”向電視臺、唱片公司簽約才可以使用“執行業務所得”報稅;如果藝人是通過經紀公司向電視臺、唱片公司簽約,再用“執行業務所得”報稅,就是“逃稅”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