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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力派男星樸新陽,因韓劇“錢的戰爭”與制作公司Victory Production間的片酬官司,昨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判定原告樸新陽勝訴,要求制作公司需支付3.806億韓圜(約臺幣1012萬)片酬。
據韓國媒體報道,樸信陽在2006年末出演《錢的戰爭》時,與制作公司簽訂了追加協議,以1集1億5500萬韓元的片酬出演了4集《錢的戰爭》番外篇。然而在《錢的戰爭》結束播出后,制作公司卻遲遲沒有支付給樸信陽這筆追加片酬,因此樸信陽只好提出訴訟,要求《錢的戰爭》制作公司支付總計3億8060萬韓元的未支付片酬。而在樸信陽提出訴訟后不久,《錢的戰爭》制作公司也將樸信陽告上了法庭,稱樸信陽是無理要求天價片酬,要求樸信陽返還之前所拿的1億3000萬韓元。
樸新陽依約加拍演出后,卻未收到加拍部分片酬,遂于去年7月告上法庭,昨法院表示:“追加合約中樸新陽的片酬雖高,但就事情原委及簽約動機,很難判定該合約在社會常理上失去公正性,因此認定追加合約的法律效力。”樸新陽提告爭取片酬后,受到電視劇制作公司協會極力撻伐,并發出封殺令,禁止他出演電視劇,雖然法院勝訴判決帶給他鼓勵,卻仍無法解決他與電視劇制作公司協會對立的事業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