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寒(資料圖)
原告晏女士在博客上的照片被網站刊登在一篇批判女寫手朱某要做韓寒情婦的文章中,晏女士認為網站“張冠李戴”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肖像權及名譽權,日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在其注冊的該侵權網站首頁刊登對原告晏女士致歉聲明,賠償原告晏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公證費800元。
原告晏女士訴稱:2008年10月16日,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及核實,將原告擔任攝影模特期間拍攝的發表在搜狐博客的照片刊登在某網站的一篇文章中。該文對80后女寫手朱某自述撰文《我要作韓寒的情婦》的行為大加批判,批判朱某為出名不惜獻身韓寒、甘當情婦、沒有道德。該文將原告的照片作為文中人物朱某的形象照,使該文閱覽者認為原告為該文中所稱的當事人。由于韓寒為80后著名作家,該文的內容發表引起了網友極大的憤慨,也引起了原告的親友、同事及同學的非議。被告的上述侵權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及名譽權,造成原告精神極大的痛苦、名譽極大的損害及經濟損失。被告系侵權網站的所有者,應承擔該網站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及名譽權,給原告造成了極大的精神損害。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出起訴,請求判決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將書面賠禮道歉刊登在侵權網站首頁;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5萬元以及律師費、公證費5800元。
被告某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原告不能證明“朱某”不是原告自己使用的筆名,原告用筆名發表文章,又在文章中使用了自己的照片。原告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圖片中人不是該作品所稱的“朱某”本人。被告應訴前,原告從未向被告聯系解決爭議的相關事宜。2009年2月5日,被告已從網站上刪除了該爭議文章和配圖。原告怠于履行應盡義務致使可能存在的損害進一步擴大,所以原告對其所謂的侵害后果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責任。被告并非爭議作品的撰寫者,也非作品的首發網站,亦明確標注了文章的原始出處,文章系轉載且非盈利為目的。被告不具有主觀過錯性,行為違法性,更談不上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被告不構成名譽權侵權。根據目前法律規定,被告不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將另一網站論壇內的文章轉載到其所有的網站的資訊欄目時,應當對文章的真實性、客觀性進行必要的審查。被告引用的另一網站論壇的這篇文章的圖片右下角上,明顯就加印了其他網站的水印,顯然圖片是被多次轉載的,而被告為能夠說明圖片上的女孩就是“80后女寫手朱某”,將原有圖片上的水印部分裁剪,則更加突出其真實性。既然被告已在配圖中注明圖上的女孩就是“80后女寫手朱某”,那么被告有義務舉證來證明該事實。顯然,被告并不能完成舉證義務。
搜索對該文章的相關評論,基本是貶多褒少。雖然被告在主觀上沒有侵犯原告肖像權及名譽權的故意,但因其過于自信的過失以及疏于審查的義務,客觀上造成了原告名譽被損害的事實。因被告已經刪除了相關文章,侵權事實已終止,但被告仍負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之義務,同時被告亦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因取證所支付的公證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代理費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在其注冊的該侵權網站首頁刊登對原告晏女士致歉聲明(致歉內容由法院審定);如不履行該項判決內容,法院將把判決書主要內容在報紙上刊登,刊登費由被告公司負擔。被告賠償原告晏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公證費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