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小規模經紀公司以宣傳費的名義要求新人交錢。幾周時間就能收到幾千萬韓元。他們很少會將這筆錢真正用在宣傳方面。最后都流入他們自己的口袋。”
演藝經紀公司領導A某表示:“就因為這個原因,現在還在打官司。大公司雖然不這樣,但一些小公司情況似乎不同。”主張說沒有收到合約金和演出費的藝人不計其數。
有的藝人甚至還會挨打。經紀人B某表示:“雖然不是經常發生的事情,但見過某演藝經紀公司的總經理在酒吧喝酒后,以對方頂嘴讓自己心情不好為由,打了新人男演員。”當然也不是所有情況都是經紀人的責任。幾年前,一名歌手拍下自己同戀人親熱的錄像,但被經紀人發現之后遭到暴打,而且毀掉了錄像。但業界普遍認為:“用拳頭解決問題的‘第一代’經紀人最近大都已退出舞臺。”
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去年年底對10家演藝經紀公司所屬的354名藝人的合約書進行調查后表示:“除了部分明星級藝人之外,大多數藝人都簽了對自己單方面不利的合約。”同時還采取了修改措施。但是,根本沒有人相信這一措施會幫助到無力的藝人。
演藝經紀公司領導D某表示:“最近幾乎沒有拍錄像的情況,但也有些經紀人以揭露私生活來威脅藝人。”有不少經紀人幫助藝人“整理”不妥當的關系等,并以此為借口威脅說“要把相關文件泄露給媒體”。可以說,部分道德觀念淡薄或拜倒在金錢面前而出賣自己的藝人自愿當起了這些經紀人的“奴隸”。
但是,因為“遭遇被逼陪酒和施暴等冤屈后無處申冤”的絕望,藝人們有時會做出極端的選擇。一位藝人表示:“所屬經紀公司總經理曾說‘我和國情院、檢察機關的某人是兄弟關系,戲子再怎么著也沒用’。”
放棄委托警方或檢方進行調查的藝人也很多。曾有一名女演員本打算針對以親戚名字購買的住宅所有權提起訴訟,但后來突然取消了計劃。因為有傳言稱“某女演員以與某集團總裁同居為代價得到公寓后,又被搶走”。
從藝人被害案情況來看,首先,零碎信息通過律師、警方、檢方等相關人員泄露出去,然后有“證券街傳言”、各種信息機構“報告”等對這些信息進行重組,而如果體育報、網絡媒體等對信息進行加工并傳播,傳聞就成為“事實”。從而出現整個國家將沒有得到驗證的信息看成“既定事實”的傾向。雖然有正確的,但也有如果從當事人立場看,令人感到“火冒三丈”的虛假信息。
反之,還有接受性服務的人沒有意識到犯罪,反復做這種行為的傾向。這是因為警方和檢方沒有正確查明事件,將受委屈的人和犯罪的人區分開。一位檢方有關負責人表示:“迄今為止,大部分性丑聞是在調查電視臺編導(PD)受賄嫌疑的過程中帶出來的,因此一般不會積極進行調查。即使我們進行調查,受害人也否認‘強迫性’,因此根本無法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