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
【星島網訊】大S(徐熙媛)打贏臺北市稅務局官司后,稅務局仍考慮繼續對她提出上訴。稅務專家說,演藝人員收入高,因此成立工作室節稅、避稅。盡管大S打贏官司,但仍值得探討。
臺灣《中國時報》報道,大S成立“太平工作室”后,進行演戲、主持、廣告等活動,被北市稅務局以工作室屬于“人力派遣業”課稅,大S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日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她勝訴,可少繳11余萬元稅款。
臺北高等法院采納大S看法,認為北市稅務局對“太平工作室”收入,應按“技藝表演業”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而非以“人力派遣業”計稅。若按人力派遣業課稅,是依同業利潤標準凈利率30%計稅,表演業只有17%。以大S此案而言,北市稅務局認定工作室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為200多萬元,應補稅40多萬元,但若改以表演業課稅,補稅金額為19萬余元。
依人力派遣 多課13%
稅務專家舉例說,大S早期并無個人工作室,按綜所稅“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后來,她成立工作室后,并無賬本,但大S個人表演,按當年人力派遣凈利率為30%,因此若大S賺100元,以30元所得,按營所稅率25%課稅,要繳稅7.5元。
但大S堅持她不是“人力派遣”,而是“技藝表演”凈利率為17%,因此大S賺100元,按17元所得,按營所稅率25%計,僅繳稅4.25元。
大S賣命 強調為自己
稅務專家強調,一樣是個人表演,但繳稅結果不同,關鍵是成立工作室。按常理,大S個人是應按綜所稅“執行業務所得”繳納更多的稅;但結果卻以成立工作室,按營所稅“技藝表演類”少繳稅,這種節稅作法,被臺北高等法院判她勝訴后,已引起演藝界熱烈討論。
大S日前對稅務官司勝訴回應:“藝人是賣‘藝’和賣‘命’,我們工作是為了自己,跟稅務局說的‘人力派遣’不同,如果其它藝人遭遇同樣狀況,我很樂意提供意見。”20日又傳稅務局可能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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