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名模林志玲控告臺灣《壹周刊》記者和副總編輯非法闖入她的住宅及作出誹謗報道一案,臺北地方檢察署經查證后,決定起訴。
臺灣名模林志玲控告臺灣《壹周刊》非法入侵住宅和加重誹謗罪。 資料圖片
臺灣名模林志玲控告臺灣《壹周刊》記者和副總編輯非法闖入她的住宅及作出誹謗報道一案,臺北地方檢察署經查證后,決定起訴該雜志執行副總編輯黎慕慈、副總編宋筱玲、記者李筱雯三人,依照侵入住宅、加重誹謗二罪嫌起訴。
檢察官指形象受損
臺北地檢署的起訴書指出,二○○六年間,黎慕慈、宋筱玲、李筱雯與另一姓名不詳的男子合謀,由該男子侵入林志玲擁有、位于臺北市和平西路和牯嶺街口正在裝修的“百達富麗”新屋內,而且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拍攝屋內裝修情況和陳設格局等圖片,其后由李筱雯撰稿,經黎慕慈、宋筱玲審核,刊登于二○○七年五月發行的第二六一期臺灣《壹周刊》,報道指林志玲“搞三角習題,分不清理還亂”、“‘箝陽入首局’風水陣,期待早一天封奶收山,嫁為人婦”、“心急嫁人”。
檢察官調查認定,臺灣《壹周刊》的報道內容,屬貶抑之文字,對林志玲個人形象、人格評價、社會地位有負面影響,因此除將黎慕慈、宋筱玲、李筱雯按照加重誹謗罪嫌疑起訴,針對三人與姓名不詳男子共謀,侵入林志玲購買的“百達富麗”新屋部分,也一并依侵入住宅罪起訴。
告壹傳媒官司不絕
至于同案林志玲另控臺灣《壹周刊》實際負責人黎智英及社長兼總編輯裴偉,涉嫌共犯侵入住宅和加重誹謗罪外,亦觸犯妨害秘密罪一事,檢察官認為罪嫌不足,不予起訴。
除了本案,林志玲控告臺灣《壹周刊》的官司,還包括臺灣《壹周刊》于二○○五年花錢買新聞,刊登林志玲儲存于手機內,和緋聞男友言承旭披著浴袍的合照。該案經臺北地檢署于二○○六年偵查終結,包括裴偉與周刊記者鄭紹洋、趙怡華、蔡書枚、黃雅瑜,以及販售照片的神腦國際員工黃和昆、黃的友人萬健壯、黃立淳,被依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妨害秘密罪起訴,全案目前正由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