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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蘋果日報》又涉作新聞需賠錢。該報報道臺灣藝人吳宗憲對女歌迷“用過就丟”,引起吳宗憲不滿。吳因此起訴臺蘋侵害民譽權,索償新臺幣500萬元。臺灣高院昨天(5月13日)以臺蘋記者未盡合理查證義務而導致報道不實,判處臺蘋與相關記者共同賠償吳新臺幣40萬元(約10萬人民幣)。
吳宗憲猥褻女歌迷很無辜
判決書指出,臺蘋于2003年10月2日,派記者劉妍伶跟進集團旗下臺灣《壹周刊》的報道,以半版篇幅撰寫《吳宗憲對女歌迷用過就丟》的消息,指吳與顏姓女歌迷上床后,即借故疏遠顏女。顏到吳開設的餐廳打工,僅2周即被辭退。
翌年8月6日,該報再度由丁牧群撰文,報道《吳宗憲夫婦連手告女友誹謗》,稱士林地檢署開庭調查該案時,曾當庭播放吳與顏女的對話錄音帶,吳坦承與顏女發生性關系。
開庭后,吳否認與顏女發生性關系,并控告顏女涉誹謗,而顏女事后坦承,臺蘋報道與事實有諸多出入。至于有關報道指稱,檢察官開庭偵查時,曾當庭播放錄音帶等內容,經查閱偵查筆錄,也無相關內容記載。報道稱吳宗憲承認與顏女發生關系,也是記者作新聞所致。
法官認為,由于臺灣《壹周刊》已與吳宗憲私下和解,并已付給吳一定賠償金,而顏女也因向吳道歉,由吳撤回訴訟,因此僅判決臺蘋與記者劉妍伶、丁牧群,共同賠償吳宗憲新臺幣40萬元(約人民幣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