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2日陳冠希代表律師代表陳冠希就“不雅照”事件發表了一封告媒體的律師函,一下是律師函全文:
本律師行代表之當事人陳冠希先生(“陳先生”),乃一系列載有其本人及其女性朋友之親密照片及影像(“該些照片”)的版權擁有人,陳先生就其對該些照片的法律權利尋求本行的法律意見。
如已廣泛報導,該些照片相信是從陳先生處盜取,并在沒有他的特許或同意下由某些非法管有該些照片的人或人士分批發放在互聯網上。該些照片先前從未以任何形式向公眾提供。該些照片的性質及其發表情況無疑表明它們是專利材料,受到, 除其他事物外, 知識產權權利所保障;而在沒有其權利擁有人的特許或同意下發表、復制或散布該些照片是不合法的。
自2008年1月28日起,大量該些照片顯然被傳媒下載及在報紙及雜志上發表。
下載每張該些照片,如同以數碼或任何其他形式儲存它們一樣,俱為版權條例第22條所禁止的侵犯版權行為。即使有沒有編改其部分,復制及發放它們的復制本給公眾俱構成更加嚴重的侵犯版權行為,造成對本行當事人及有關人士極大的傷害。
陳先生所獲得的法律意見是傳媒利用該些照片所作的用途已遠超越版權條例所容許用作任何用途的合理處理。盡管本行當事人經2008年2月4日發放的錄影片段向公眾作出呼吁,進一步不合法復制及發放該些照片的情況仍然持續,因而對所有有關人士造成進一步的嚴重傷害。
如閣下曾在閣下的報紙或雜志發表該些照片,或有意圖進行這些行為,陳先生呼吁閣下作出正確判斷立即停止在閣下之出版物或任何其他之出版物或以任何方式發表及散布該些照片的復制本。陳先生已向其法律代表發出指示,采取所有在他能力權限內有需要采取的法律行動以保障所有被這不幸事件所影響的受害者的利益。
與此同時,陳冠希先生表明保留在此事上的一切權利。
陳冠希先生代表律師
胡關李羅律師行
香港灣仔港灣道30號新鴻基中心2801室